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楊志銘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4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楊志銘已坦白犯行,家境貧困,
父親罹病,兒子年幼,需返家照顧並維持經濟,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查被告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涉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
奪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於民國101年2月15日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又被告家庭狀況如何,核與本院羈押原因無關,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簡佩珺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