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健源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724號,偵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貳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健源因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第二級毒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為此,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100年1月29日19時為警採集尿液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同日18時前),在不詳地點,因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經警於同日18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賓士旅館內查獲,並扣得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公克)。因被告上開犯行與其另案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9年12月21日所為99年度毒聲字第4530號裁定為同一觀察勒戒程序,而被告經該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於100年3月28日釋放出監,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於同月29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11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遂於100年
4月21日以被告前揭犯行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予以行政簽結一節,有不起訴處分書、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而被告在上開案件為警查獲時,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0921公克,保管字號:100年度安保管字第50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0年度毒偵字第661號偵查卷第63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一節,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1/00000000)1紙,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此部分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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