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增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增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增嘉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後,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於民國97年10月1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0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傅增嘉前於(一)97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5月23日以97年度審易字第4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97年6月16日確定在案;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8月5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1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因不得上訴而於同日確定在案;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11月28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23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7年12月22日確定在案,上揭所述各罪,復經本院於98年2月12日以98年度聲字第32
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於98年3月2日確定在案;(二)另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8年6月12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6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
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於98年7月6日確定在案,與前揭(一)所示之罪,繼經本院於98年8月14日以98年度聲字第29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於98年8月25日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97年10月16日入監接續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2月1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205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