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098號聲請人 蔡程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09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名稱││││├──┼──────┼────┼───────┼──┼────┤│001│野村證券投資│野村環球│02Z0000000000│1│1000.00│││信託股份有限│證券投資││││││公司│信託基金││││├──┼──────┼────┼───────┼──┼────┤│002│野村證券投資│野村環球│02Z0000000000│1│499.47│││信託股份有限│證券投資││││││公司│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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