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93號上訴人即被告緯泰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剛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緯泰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順展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9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萬1,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5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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