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0號原告 張浩明 訴訟代理人 張仲郎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被告 陳中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3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