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1321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返還消費借貸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其借款債務,而經核依卷附兩造所簽訂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第19條所載,雙方已就涉及該契約書所生訴訟,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