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03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00000000.
丙00000000.戊00000000.丁00000000.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複代理人 楊山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