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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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55號上訴人 方建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建明 (別名: 方瀚庭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萬1,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林拔群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