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55號上訴人 方建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建明 (別名: 方瀚庭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萬1,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林拔群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蔡梅蓮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