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 律師原告丁○○
壬○○子○○甲○○癸○○己○○○庚○○辛○○○丙○○被告戊○○上列被告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4306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陳海寧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