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85號原告 徐詠畯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
林厚成 律師被告 賴秀雯 訴訟代理人 鄭淑燕 律師被告 廖金羿 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 律師被告 何振漢 訴訟代理人 吳姿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