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小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小上字第29號上訴人 陳澄癸 被上訴人 海明威 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鄒榮宗 訴訟代理人 康志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游悅晨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