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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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請人 鄢茜霖鄢太平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將該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SX-0006316-9

甲種特別股

1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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