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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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3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將該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SX-0006316-9
甲種特別股
1
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