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5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志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志堅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定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海洛因

(含包裝袋)

轉碼編號:

B00000000

1包,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後淨重0.057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6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5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902號卷第115頁)

111年毒保字第202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毒偵字第1902號卷第111頁)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轉碼編號:

B00000000

1包,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後淨重0.516公克)

111年安保字第621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毒偵字第1902號卷第1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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