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974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致煜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處拘伍拾伍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拘役伍拾伍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處拘伍拾伍日」之記載,關於拘役漏載「役」字,顯係誤寫,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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