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事聲字第7號
異 議 人 葉桂珠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蘇瑋智 核發支付命令,對本院司法事
務官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所為107年度司促字第24988號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本法所定事件,依法律移由司法事務官處理者,除別有
規定外,適用本節之規定。」、「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
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
第518條及第519條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
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
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
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0條之1及第240條之4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
人住所設於台北市文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無管轄權
,異議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等情。
三、異議意旨略以:債務發生地為禾風時尚診所,設於新北市○
○區○○路一段15號三樓,禾風時尚診所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則鈞院有管轄權,故鈞院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顯
有違誤,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
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
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
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
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
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510條、第1條第1項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異議人
主張係至相對人擔任院長之禾風時尚診所(設於新北市○○
區○○路○段00號三樓)進行手術致生糾紛,而禾風時尚診
所是否為相對人獨資設立?新北市○○區○○路○段00號三
樓是否為相對人之居所且為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均未見調
查,則本院就異議人支付命令聲請之事件是否即無管轄權,
尚有調查之必要,原裁定未審究此情,逕認本院無管轄權而
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容有未洽。異議意旨指摘
原處分不當,請求廢棄,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
發回本院非訟中心由司法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分。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
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