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與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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