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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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 周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志 中間請求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漏未提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請陳報依起訴事實及訴之聲明所述,於本件訴訟所得之約略客觀利益為何?計算之理由為何?
二、請陳報彰化縣○○鎮○○○○段第264-14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同段第231建號房屋(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鎮○○路○段○○○巷○號)之約略客觀利益為何及相關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郭佳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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