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79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鄉○○村○○○路○○號3樓,
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並未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沈佳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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