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請人 吳登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欽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欽之死亡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若已死亡併提出死亡除戶謄本。
二、請提出釋明本件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清償日為何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本票有無向債務人黃欽之全體繼承人提示?若有,則提示日為何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2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