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
原告 張明敏
被告 葉清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徐右家
法官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顏宗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
原告 張明敏
被告 葉清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徐右家
法官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