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64號
債權人 楊鈜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瑞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周瑞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圓富科技有限公司、圓富科技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釋明債務人周瑞慶與本件全部債務之關係(請就各筆債務分別敘明),並提出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