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28號

債權人 趙怡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坤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謝坤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台端係以本票關係或借貸關係請求?並請予以釋明。

㈠借貸關係:提出借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㈡本票關係:台端有無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提示期日為何?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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