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24號

債權人 賴明德

債務人 黃淑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淑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淑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三、請提出載明雙方當事人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存證信函收受回執。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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