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24號
債權人 賴明德
債務人 黃淑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淑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淑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三、請提出載明雙方當事人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存證信函收受回執。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24號
債權人 賴明德
債務人 黃淑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淑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淑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三、請提出載明雙方當事人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存證信函收受回執。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