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劉亭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繡琴附件:
1.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2.請陳報聲請人有無與其他親屬同居,與同居親屬間關於家計之負擔協議之範圍及支付方式為何。
3.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接受政府或民間團體之補助,有無受他人扶養。
4.請說明目前受強制執行之狀況。
5.請陳報更生後擬定之還款計畫,有無增加收入或受他人資助,並詳述資金來源,及減縮生活支出之計畫,是否接受8年的更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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