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步信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7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壢簡字第30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步信被訴毀損乙案,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同法第452條之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核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步信前於民國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88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95年8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悛悔,因懷疑其姪子被害人即告訴人 陳銘恕 檢舉有違法情事,竟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於99年11月14日下午1時10分許,前往被害人陳銘恕位於桃園縣楊梅市下陰影窩33號住處,持高爾夫球桿(未扣案)損壞上址窗戶玻璃
2面,足生損害於陳銘恕。案經被害人陳銘恕提出告訴,因認被告陳步信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步信被訴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陳銘恕於100年3月18日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丁俞尹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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