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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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書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書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書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6月,於民國99年3月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100年3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劉書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247號、98年度壢簡字第2943、298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2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8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29
39、2980號、99年度壢簡字第254號判決分別判處3月、3月、3月確定,嗣由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1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923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與前述經定應執行刑6月、7月接續執行。其於99年3月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10日以法矯字第1000102269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6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
5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高平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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