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三五三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辰○○
午○○未○○巳○○寅○○子○○丑○○辛○○兼左二人法定代理人壬○○聲明人即繼承人庚○○
戊○○癸○○兼左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聲明人即繼承人己○○
甲○○丙○○丁○○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應包括繼承人辰○○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日認領之次子 謝惇聿 )。
二、補被繼承人卯○○之曾孫庚○○、戊○○之最新戶籍謄本各乙份。
三、聲請狀及遺產繼承拋棄書內聲明人庚○○、戊○○之另一法定代理人 呂錦銓 之簽章。
四、聲請狀及遺產繼承拋棄書內聲明人己○○之另一法定代理人 呂俊哲 之簽章。
五、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謝惇聿已受書面通知或不能通知之文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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