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8號
原   告  沈振豪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子群 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8,260元
     ,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