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20號
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帳戶扣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萬零參佰玖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