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14號
原   告 龍一交通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算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