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4634號
上 訴 人 丁○○
乙○○
被 上訴人 宗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
9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
11月17日、同年月21日送達上訴人丁○○、乙○○收受,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85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姜悌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