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付字第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恐嚇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6號、95年度上訴字第2881號判決分別判處徒刑後,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受刑人於民國97年8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8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80034794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751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27日法矯字第0980034794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德民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正榕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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