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強制罪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83號駁回確定,於97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769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黃斯偉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