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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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美玉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0年度速偵字第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美玉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單參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蕭美玉意圖營利,自民國100年1月18日起至
100年1月22日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號住處附近公園內,聚集在該公園內運動之不特定民眾與之對賭「香港六合彩」。其賭法係由賭客於「香港六合彩」每週開獎前,在該公園內向被告簽選號碼,以每注新臺幣(下同)10元向被告下注4至6組號碼,嗣再以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之6組號碼相互核對,決定其間賭博輸贏。若賭客簽中香港六合彩之2個組合號碼(俗稱二星),每注可得57倍之彩金,簽中3個組合號碼(俗稱三星),每注可得570倍之彩金,簽中4個組合號碼(俗稱四星),每注則可得5700倍彩金。
反之,若賭客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歸被告所有,其即以此從中牟利。嗣於100年1月22日下午5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在被告住處內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供賭博用之六合彩簽注單3張。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蕭美玉於警詢及偵查中對犯罪事實之自白。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扣案之簽注單3張。
(四)現場照片4張。
(五)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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