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81號,各判處持有手槍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製造子彈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上訴後,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278號判決駁回確定。因減刑,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7千元,於96年10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8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7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王敏慧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麗蓮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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