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3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58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218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