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本院90年度上易字第39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9月1日送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2月16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8月27日法矯字第0980034912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753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東名冊為證,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753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東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