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經臺灣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20號各判處偽造特種文書罪有期徒刑2月、行使公文書罪有期徒刑1年2月、詐欺罪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713號均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7年7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76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麗蓮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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