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七八號
上訴人戊○○
丙○○甲○○丁○○乙○○被上訴人廣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讚盛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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