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勇 訴訟代理人 姜禮釷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壹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折合銀元陸拾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伍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