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50號原告甲○被告乙○○以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前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內容,業經本院三重簡易庭法官於民國99年11月10日當庭確認係請求被告依離婚協議書內容,將其所有門牌號碼台北縣蘆洲市○○路○○○號1、2樓房屋及其基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 簡偉展 ,故重新核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佰零柒萬貳仟捌佰零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後,尚不足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