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宏澤 相對人 林秀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一四二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九十八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459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10萬元之95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並以95年度存字第114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公債急需領回辦理領息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