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800號原告 張駱堅 被告 李汪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1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2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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