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5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明熙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陳正偉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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