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2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連兆宗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高增泓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