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49號原告 陳志英 被告 章嬋 上列原告與被告章嬋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被告結婚之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之大陸住居所及年籍資料)及原告之戶籍謄本。
二、被告之入出境資料。
三、原告聲請被告返回台灣之相關申請資料。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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