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聖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百零一年度執聲沒字第八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仿冒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七九號被告周聖超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期滿。扣案之仿冒凱蒂貓貼紙、仿冒大耳狗貼紙各一件(一百年度保字第六一七六號),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商標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修正後已移列至同法第九十八條且將內容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揆諸商標法第九十八條之立法理由略係:(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三條移列。(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八十三條,修正為第九十八條,且酌將文字修正,又沒收本質上屬保安處分性質,非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經查,被告周聖超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百年八月二十五以一百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七九四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同年九月六日以一百年度上職議字第九八○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業於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上開處分書二份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確屬侵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權,除業據被告供認在卷外,並有卷附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螢幕列印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各一份、勘驗照片二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二份可資為憑,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附表:
┌──┬───────────┬────────────────────┐│編號│仿冒物品│侵害之商標權││├────────┬──┼─────┬────────┬─────┤││商品名稱│數量│註冊審定號│商標│商標權人│├──┼────────┼──┼─────┼────────┼─────┤│一│仿冒凱蒂貓貼紙│壹件│00000000│HELLOKITTY及圖│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二│仿冒大耳狗貼紙│壹件│00000000│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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