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7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53號原告九閣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鈺喻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高宗正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睿榮
戴和仁 孫詒謀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0年9月13日下午3時5分於第1法庭為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許麗華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