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346號聲請人 吳淑美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魯曉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惟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目的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設若依確定終局判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即無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則其聲請核無實益,自不應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未經法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為此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12號判決原告部分勝訴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九分之一,其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本院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12號民事事件,係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31號裁定將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屬於刑事附帶民事事件之移送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徵裁判費,且聲請人於本件訴訟並未支出其他訴訟必要費用,故聲請人並無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王佳進